教育類
文化部 107.12.27.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14960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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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等事項,不受相關法規限制)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 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 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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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建造物或設施之適用範圍,應明訂於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中,如有疑義 者,應由審議會審議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