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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2.19. 文資綜字第1083001851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九條(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 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第一百零一條(贊助經費)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 史蹟、文化景觀、古物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 額之限制。 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 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 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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