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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5.02. 文資物字第108300474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五條(古物之分級及列冊追蹤)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 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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