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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8.06.02. 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5891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五條(古物之分級及列冊追蹤)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 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 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及列冊)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 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第六十七條(古物之指定、公告並備查)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 ,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九 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主管機關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 具文化資產價值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審查 : 一、現場勘查或訪查。 二、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 個人或團體提報前項具文化資產價值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應以書 面載明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提報對象之內容及範圍。 第一項第一款現場勘查,主管機關應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現 場勘查通知書應於現場勘查前三日寄發。 第一項第二款決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及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經第一項審查決定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列冊追蹤計畫,並定期訪視。 縣主管機關從事第一項普查,鄉(鎮、市)公所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予以協助。

  • 第三十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私有文物之審查指定,得由其所有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名稱、編號、分類、數量。 二、文物之年代、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綜合描述及圖片。 三、文物之文化資產價值說明、申請指定之理由及指定基準。 四、文物所有權屬、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 五、文物現況、保存環境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涉有鑑價、產權不清或在司法訴訟中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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