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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8.08.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35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九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 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 ,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 第二十八條(管理不當之處置)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 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 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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