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8.08.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9249號(二)
中央法規
  • 第六條(審議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 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 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審議會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七條
    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 審議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