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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08.08.2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9342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 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 第六條(審議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 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 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 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 第十一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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