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02.25. 文資蹟字第1093001956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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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減免租金)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 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 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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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承租人之管理維護情形,核定當年度得減免租金比率,並通 知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 前項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