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9.03.11. 文授資局物字第1093002796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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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及審查程序)
考古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並 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考古遺址之發掘者,應製作發掘報告,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公開發表。 發掘完成之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應促進其活用,並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考古遺址發掘之資格限制、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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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土之考古遺址發掘。 前項發掘,包括考古遺址發掘前之試掘、探勘,及基於學術研究、保護考古遺址等目的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判斷應提送審議之考古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