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9.04.0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03908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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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減免租金)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 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 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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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承租並出資修復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修復及管理維 護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租金減免適用期間,為自修復工程完成且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起至租賃契約終止日或租期屆 滿日;租期屆滿續租者,期間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