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09.05.01. 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4536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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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審議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 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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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 至少應有一個為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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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