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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9.12.03.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37225B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
    教練成績考核結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一、八十分以上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 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未達七十分者,留支原薪。連續三年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前二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其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教練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 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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