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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10.05.14. 文藝字第1103013066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本辦法所稱興辦機關,指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 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藝術市場熟稔,協助興辦機關,以合 理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 第十一條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下列人士: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法律、環境空間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 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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