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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文化部 110.06.23. 文藝字第110301682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徵選小組名單。 八、經費預算。 九、預定進度。 十、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一、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契約草案。 十三、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 同意。

  • 第十五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徵選會議紀錄。 二、徵選過程紀錄。 三、正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含作品型式、設置位置、說明牌樣式及位置等內容)。 四、備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 五、鑑價會議紀錄。 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 第十八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公告時間,除經 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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