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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10.08.31.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8111A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 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 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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