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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10.12.22.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7775A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全中運競賽分高中部及國中部,並各設男生組及女生組。 全中運以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為組隊單位; 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 前項組團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籌組選拔委員會,擬訂選拔規定,並辦理選拔事宜。 二、統籌負責具參賽資格之各隊(人)報名及審查事宜,並繳交執委會規定之相關文件、資 料。 三、統籌負責各組隊單位之膳宿、交通及保險相關事宜。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全中運比賽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 二、參加國中部者,不得逾十六歲;參加高中部者,不得逾十九歲。但女生組之運動員有生 育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核通過者,得每胎延長年限二年。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為限。但輔導轉學者,不 在此限。 四、經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校、機關、團體辦妥運動員登記。 前項第二款年齡,以計算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第四款運動員登記之相關規定,由本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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