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文化部 110.06.08. 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05789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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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審議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 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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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 ,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