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教育部 86.08.06. (86)臺人(二)字第86090823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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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奉派出差之注意規定)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 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