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86.08.06. (86)臺人(二)字第8609082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奉派出差之注意規定)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 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