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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86.09.19. (86) 臺人 (一)字第8610403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原經銓敘機關審定以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各職等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其改 任官等、職等,依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辦理。

    簡薦委等級

    官等職等

    分類職位職等

    簡任

    一級

    簡任

    第十四職等

    第十四職等

    二級

    第十三職等

    第十三職等

    三級

    四級

    第十二職等

    第十二職等

    五級

    六級

    第十一職等

    第十一職等

    七級

    八級

    第十職等

    第十職等

    九級

    薦任

    一級

    薦任

    第九職等

    第九職等

    二級

    三級

    四級

    第八職等

    第八職等

    五級

    六級

    七級

    第七職等

    第七職等

    八級

    九級

    十級

    第六職等

    第六職等

    十一級

    十二級

    委任

    一級

    委任

    第五職等

    第五職等

    二級

    三級

    四級

    第四職等

    第四職等

    五級

    六級

    七級

    第三職等

    第三職等

    八級

    九級

    十級

    十一級

    第二職等

    第二職等

    十二級

    十三級

    十四級

    十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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