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教育部 87.10.07. (87) 臺人 (一)字第87105064號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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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開競爭方式)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 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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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 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 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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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