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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88.07.26. (88)臺人(二)字第88086758號函
中央法規

  • 九、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 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三日內補辦手續。 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 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時,得輔以電 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 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各機關應建立嚴密之勤惰管理制度及平時抽查公務人員出勤與辦公情形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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