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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91.11.20. (91) 臺人 (二)字第91176281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之各類別 專業人員。 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

  • 第八條(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設立)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 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為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進修之方式)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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