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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95.06.05. 臺文字第0950069854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消費訴訟之管轄)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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