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95.10.26. 高市教七字第0950041300號
中央法規
- 特殊教育法
-
第二十八條(個別化教育計畫)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 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
第二十九條(升學輔導辦法之擬定)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 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第四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第十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 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