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12.12. 文資籌研字第09500050540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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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及列冊)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 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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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重要古物之指定,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 二、具有史事重要淵源。 三、具有重要之時代特色、技術及流派。 四、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品質精良且數量稀少。 六、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前項基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