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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96.03.28. 高市教五字第096001181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 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 第四條(公費優待項目)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 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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