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99.09.28. 臺人(三)字第0990145478C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二條(折減役期之規範)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 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 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 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