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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0.05.17. 體委設字第1000012535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 理。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球場之體育設施、活動與籌設、開放使用之許可及撤銷等相 關事項。 二、內政部:主管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國防部:主管球場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相關事項。 四、財政部:主管球場使用國有土地及稅捐徵課等相關事項。 五、經濟部:主管球場涉及水利、電力設施、礦區及球場營利事業登記等相關事項。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球場水土保持、使用林地、農地及農藥等相關事項。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球場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及水源水質保護等相關事項。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權責,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七條
    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必要附件及圖冊, 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 明書)。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等事項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函知相關機關。 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並依土地開發及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長一年,未於籌 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

  • 第八條
    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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