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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2.10.22. 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32518B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自然人或法人得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 政府機關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得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提供國民使用。 前二項籌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第八條
    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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