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教育部 104.05.0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38076B號令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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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及列冊)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 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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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寶或重要古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實物勘查。 二、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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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審議登錄之一般古物,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主要材質及特徵。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中央主管機關對審議指定之國寶或重要古物,其公告方式及載明事項,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