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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05.08.26. 臺教人(二)字第1050104487號
中央法規

  • 三、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一)專任助理:指執行機構約用之專職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高中(職)畢 業、五專(二專)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級。但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 生,除碩士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士班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助理 。 (二)兼任助理: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1.講師、助教級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講師、助教或相當級職之人員,確為計畫 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三)臨時工:指臨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大專校院執行機構約用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 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認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並依相應之規定辦理。 學生至所就讀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擔任兼任助理,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 習範疇者,該執行機構得比照大專校院之規定約用其為學習範疇之兼任助理。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助 理。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第一項任一類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助理 人員。 專任助理不得擔任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但同一執行機構如因計畫執行需要, 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二件以上計畫經費分攤專任助理所需費用。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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