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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6.03.24. 法律字第1060350391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 、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第四十八條之二(輕微違章之減免)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 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十四條(遺產總額範圍)
    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十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 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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