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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7.02.06. 法律字第1060351735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 限。 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各款事業需要。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 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 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 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 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 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 第八十七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 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 第七百六十五條(所有權之內容)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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