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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7.02.26. 法律字第1070350153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 第十六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 第四十五條(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 再適用。

  • 第四十六條(政黨之報備等)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備案。

  • 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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