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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8.04.29. 法律字第1080350348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 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 及裁量基準。

  •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優先適用規定)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 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九條(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之公開)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 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 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 第二條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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