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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8.06.25. 法律字第10803508100號
中央法規

  • 二、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 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 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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