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8.07.11. 法律字第1080350875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 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 權同。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 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 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之股份。

  •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三十條
    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 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