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8.10.15. 法律字第10803515370號
中央法規
-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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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財團法人之基金,應就下列財產累計計算之: 一、捐助財產: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之財產。 二、財團法人設立後,因接受捐贈、購入或其他原因取得,並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 。 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財團法人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自 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所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