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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字第1080351795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第七十條(對外國法人之送達)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 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 第八十六條(於外國或境外送達之方式)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 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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