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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9.12.15. 法律字第1090351719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醫療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 散及清算,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之設置)
    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 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 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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