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10.07.29. 法律字第11003510240號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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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