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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10.08.24. 法律字第1100350825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四十六條
    條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前項請求權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 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 理。 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者,請求權人會同申辦權利移轉登 記時,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者,免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

  •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 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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