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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11.01.12. 法律字第1100351228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強制執行法之準用)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第四條(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之規費)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 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二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 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第六條(應保存書面文書以電子方式保存之處置)
    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 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電子文件以其發文地、收文地、日期與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得併 同其主要內容保存者為限。 第一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 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第九條(電子簽章)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 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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