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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11.04.26. 法律字第1110350242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 第六十四條(否認子女之訴之繼承權訴訟)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 提起之。 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 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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