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11.10.12. 法律決字第11103512920號
中央法規
- 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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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條(監護宣告裁定之效力與公告)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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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條(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之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 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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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規定)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