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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13.01.05. 法律字第11203514830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 第一百十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第一百二十三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暨審核程序 (一)申請暨審查期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所訂提案 期程與原則,提報各年度計畫,本部分年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 案件與經費,並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 (二)審查方式: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審查委員應遵守利 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 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1.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依縣市文化 政策整體規劃及所轄區域館所需求(需含至少一處民間館所 )彙整提案,並應就資格條件與提案內容辦理初審作業,詳 實審查及建立優序,將所有提案與審查結果併送本部複審。 2.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之審查會,針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進行審議與評分,審查核 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視情況辦理現地審查。 3.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應依「政府 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文化部及所屬各機 關(構)辦理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原則」辦理工 程審議,其中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五千萬元 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檢附基本設計階段必要圖說、總工 程建造經費概算等資料送本部審查,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 且補助經費達一億元以上者,應經本部審查同意後,送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其餘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審議。 (三)審查項目與配分比例: 1.運籌計畫: (1)總體發展願景(百分之二十五)。 (2)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計畫內容可行性與永續經營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4)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2.提升計畫: (1)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館所永續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2)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在地知識蒐整與運用(百分之二十五)。 (4)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3.協作計畫: (1)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館所永續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2)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資源整合與在地知識深化(百分之二十五)。 (4)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四)補助比例: 1.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計畫縣市財力分級及本計畫各年度補助比 例表編列足額配合款(如附表)。 2.民間單位最高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五十,惟其有特殊情形,經 審查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惟一百零六年度已核定補助計畫 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辦理)。 (五)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符合本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 之提案,得經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會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文化局(處)進行現地會勘或書面審查,評估符合本計畫相關 資格、項目等規範後,給予協助輔導。 1.屬公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 ,納入縣市政府預算辦理。 2.屬私立博物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視其計畫之 重要意義或時效性,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辦理或由本部逕予補 助。


  • 六、經費撥付與結案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分期向本部申請經費 撥付: 1.原則依計畫補助額度級距,檢齊領據、請款明細表及相關文 件後,分期撥款(撥款期數、各期撥款比率及請款應備文件 如附表)。 2.本部得視個案計畫性質、實際執行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在 不違反「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 規定下,調整各期撥款比率與額度。 (二)前款補助計畫金額級距劃分,原則以補助個別地方政府之計畫 金額為分級基礎,並得細分至子計畫。 (三)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 須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因應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於契約中 訂定補助案經費申請程序,得不受本點第一款分期請款之限制 。 (四)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 定經費。 (五)結案注意事項:各補助案須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各案成果 報告書(含電子檔、經費結報明細表、相關照片或文宣等資料 )、各案經費配置總彙總表函送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完成結 案作業。


  • 七、補助款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館藏文物 購置、國外旅費、獎金、獎品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等費用。 (二)執行過程中遇有經費不足時,應自行籌措財源,不得要求追加 補助數額。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計畫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有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規定之適用,並應受本部之監督。如有違反該規定者,本部 即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經費。 (四)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之典藏與在地知識整飭、權利盤點、 數位化等工作,應依循本部統一之後設資料格式及技術規範辦 理。 (五)本計畫補助款應悉數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依本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1.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並 追繳補助款項。 2.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 )列計畫項目,其調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 函請本部同意;調整幅度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副知本部。 3.補助經費如未能於會計年度執行完畢,須向所屬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本部申請保留展延。 4.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情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如有違約 金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5.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 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原始憑證由 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六)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 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 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 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 理扣繳切結書。 3.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 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 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4.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除有相關 規定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關收益部分,如本部 補助經費未涉及印製或製作、出版、行銷等費用,實際販售 收益無需繳回。 5.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須增(減 )列計畫項目,應函請本部同意。 6.本部依據受補助案之執行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 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補助款之運用考核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案 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8.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9.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七)獲本部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 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及 「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落實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規定」 ,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本計畫補助之館所,應提具整體構想及財務規劃,以永續經 營為目標,評估合理營運年期。 (二)申請本補助計畫之館所應具主題特色,且每年累計開館須達二 百日以上。但經本部同意閉館整修者,或地方文化館基於特殊 原因或實際營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通過,並 函報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補助項目內容不得重複獲本 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 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若經查有 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並 取消次年度提案資格。 (四)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之 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相 關款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本要點補助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 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 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及本 部可再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 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 部非營利使用。 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 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 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 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 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六)各館所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 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 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 (八)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 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九)館所受本計畫補助之執行成效及後續年度營運成效,將做為申 請本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 (十)為配合行政院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逕依相關政策指示 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另屬結合內政部城鎮 之心工程者,將優先支持。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 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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