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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13.03.04. 法律字第1130350290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財團法人資訊送主管機關備查或主動公開之義務與方式及違反時之處罰)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 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 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 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 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 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 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前項應 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 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 三、報送之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或應記 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 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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