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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4.08.13. (64)臺函刑字第07061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 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 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 第十三條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依本條例減刑,並經執行完畢或受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 年以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減刑部分之裁判,仍執行原宣告刑。但 有期徒刑應扣除已執行或羈押之日數。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減刑時,由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 關裁定之。 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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