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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6.08.27. (66)臺函監決字第07548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教化之實施)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 第二十一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 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 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0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0分、操行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0分、操行四.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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