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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前司法行政部 68.01.25. (68)臺函監決字第0084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
    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但 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 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定責任分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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